李凤文:城投公司入股地方银行成就共赢还需制度护航

来源:证券时报 2019-12-24 02:47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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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原标题:李凤文:城投公司入股地方银行成就共赢还需制度护航)

据媒体报道,日前,成都农商行股权转让一事有了新进展,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成都兴城投资集团将受让35亿股股权,由此成为成都农商行第一大股东。统计显示,去年以来共有九家融资平台入股商业银行,这一现象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。

从事实看,当前我国风险比较突出的银行机构主要是农商行等地方法人机构。11月25日央行发布的《中国金融稳定报告(2019)》指出,2018年四季度央行评级覆盖了437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,包括24家大型银行、4355家中小机构(含3990家中小银行和365家非银行机构)。中小机构中,评级结果为高风险的587家,占比13.5%,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。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曾表示,监管部门已经非常清楚地掌握了整体、单个机构以及隐匿的风险,了解风险水平有多高,并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,正在显现成效,同时,风险处置手段也非常丰富。中小银行风险处于收敛状态,整体风险可控。

把握好风险处置节奏和力度,压实金融机构、地方政府、金融监管部门责任,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明确要求。在银行风险的处置上有多种渠道,而就城投公司入股地方城商行、农商行这件事情来说,笔者认为,是一项多方互惠、协作共赢的举措。

一方面,有利于城商行、农商行补充资本,增强抵御风险能力。在当前个别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风险较为突出,增资扩股难度较大的情况下,作为政府融资平台的城投公司入股银行,不仅能够优化银行股权结构,大大提高资本充足率,增强抗风险的能力,为银行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撑,而且还会增强广大群众对银行发展的信心,起到稳定金融,有效防控风险的作用。

另一方面,使地方政府真正承担起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稳定的责任。在处置金融风险思路方面,央行曾表示,地方法人机构如果出现重大风险,应按照属地原则,以地方政府为主,牵头拟定风险化解处置的方案,推动实施改革重组,从资金、税收上予以支持,维护地方金融稳定。而城投公司属于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,其入股地方银行,正是地方政府承担化解金融风险责任的重要体现。

此外,有利于城投公司优化资产结构,促进转型发展。对于城投公司而言,入股银行机构优化了自身的资产结构,降低了经营风险。入股后能够增加公司投资业务的项目储备,获取股权分红收益和资本增值收益,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。与此同时,在中央监管部门要求融资平台转型的情况下,综合实力比较强的城投公司涉足金融业务,可以摆脱对政府信用和政策的依赖,切实转型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。

然而,不可忽视的是,城投公司入股银行也需要关注几个问题。首先,要严格进行资质审查,严禁不合格的城投公司入股银行。对于入股银行的股东资质,监管部门已有明确规定,如,依法设立,具有法人资格;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;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、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,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;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;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;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,不得以委托资金、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等。对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;关联企业众多、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、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;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等,不符合入股条件的,不予核准股东资质。通过严格把关,确保符合条件的城投公司入股银行,切实增强地方法人银行资本实力,提升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。

其次,要防止地方政府借城投公司入股之机干预银行正常业务经营。城投公司一般都具有地方政府背景,代表地方政府入股地方银行机构,往往会影响银行的经营管理决策,甚至会干预银行为政府隐性负债提供融资支持,其不良后果极易导致银行变成地方政府的“提款机”。为此,城投公司入股银行机构时,必须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正常经营,并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三,要严防风险传染,杜绝不正当交易。银行要严格控制作为大股东城投公司的融资限额,避免其过度融资给银行带来风险隐患。同时对城投公司关联企业贷款亦需引起关注,杜绝关联交易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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